1.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还是政治问题?

2.西方国家和中国在减排问题上有什么不同的认识

气候变化问题本质上是发展问题对吗_气候变化引起的主要问题

气候变化对发展中国家人权的影响

如果仅从字面上看,现在成为全球热门话题的气候变化问题似乎和人权没有直接关系,但实际上气候变化不仅与人权问题关系密切,而且会对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产生非常直接的影响。联合国有官员甚至指出,全球变暖和极端的气候条件可能对数百万人的人权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而发展中国家的人权所受到的影响首当其冲。从目前的情况看,气候变化已经严重影响了发展中国家一些重要人权的实现。

环境权

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它对人权的影响首先表现在环境权问题上。1970年3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国际公害研讨会发表的《东京决议》首次提出了环境权的概念,并把环境权列入了基本人权的范围。《东京决议》指出,每个人都享有的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利和现代人应传给后代人富有自然美的环境资源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环境权具有“天赋人权”的性质,是大自然天然赋予人类、供人类享用的一种权利。人人生来享有这种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环境权也是一种经济权利,权利主体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对一定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占有或使用获得经济利益。环境权不仅是一项个人权利,而且是一项集体权利,对于后者表现为国家或民族独立自主地开发利用和管理其疆界内自然资源的权利、保护本国环境及国民不受境外环境污染和损害的权利、对国际共有环境资源或人类共同遗产享有的权利以及参与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权利等。因此环境权是全世界所有个人、国家和民族的权利。

具体到气候变化问题上,这一问题的影响是全球性的,不仅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权造成影响,而且也对发达国家的环境权造成影响。但气候变暖所带来的风险对于世界上的人口来说并不是均衡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已经确认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处境最危险。气候变暖及其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对发展中国家所产生的影响更大。国际上的一些有识之士也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如前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官员玛丽·罗宾逊(Mary Robinson)就明确指出,气候变化对贫穷国家和贫穷社会的影响最大,特别是对那些贫穷国家的穷人影响最大,因为这些人主要以务农为生,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非常强,处理灾难和危机的能力很弱,适应能力也有限,更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来摆脱自然环境的恶化带给他们的困境。而这些贫穷国家和真正意义上的穷人都属于发展中国家。此外,玛丽·罗宾逊还指出气候变化对这些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侵害方式有时是微妙的。表面上似乎没有直接的迫害或威胁,但工业化国家化石燃料的燃烧已经损害了一些社会保持其传统习惯的能力,破坏了他们的文化认同和他们与其自然环境的联系。

平等权

平等权是一项公认的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因此,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平等的权利。

但在处理气候变化的问题上,发展中国家的平等权却没有得到保障。客观地讲,气候变化问题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在过去的发展中造成的。造成气候变暖的温室气体主要是发达国家在历史上长期排放累积形成的,他们正是通过这一过程成为了富裕的发达国家。但现在那些穷得多的发展中国家,却成为了气候变化最主要的受害国,日益承受着这些温室气体造成的全球气候变暖的恶果。发达国家种下的恶果却要发展中国家来承受,这是不公平的。更重要的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发现他们要追求幸福生活的平等权利也将可能受到限制,因为由于不得不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他们的经济增长与繁荣的前景受到了限制,他们是不是还有机会享受现在发达国家的人们所拥有的高质量、便利的生活已经成为问题。既然国际上公认的人权强调所有人平等,强调所有人都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那么发展中国家的平等权利该如何保障呢?

值得高兴的是,国际上已经关注到了这个问题,早在1992年6月召开的里约地球峰会上就已经明确气候变化不仅是一个生态问题,也是一个公平问题。一些有识之士明确指出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事关国际公正和平等的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应该坚持最基本的公平原则。也有人指出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做出牺牲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得到补偿。人权的规定为穷国获取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发展权

气候变化问题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影响是与对平等权的影响密不可分的。发展权是20世纪70年代提出来的一项重要人权。1979年11月2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强调发展权利是一项人权,指出平等的发展机会既是各个国家的特权,也是各国国内个人的特权。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正式确认了这一权利,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因此,每个国家和个人都应该拥有平等的机会来实现自身的发展。而早在1972年6月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就已经对环境政策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之间的关系做了明确规定:“所有国家的环境政策应该提高、而不应该损及发展中国家现有或将来的发展潜力,也不应该妨碍大家生活条件的改善。”

但气候变化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属于发展中国家。如前所述,所谓气候变化问题是发达国家在其以前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累积而成的。发达国家种下的恶果现在已经影响到了全球的环境和人类的生存。在气候变化的情况下,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通常就意味着失去经济增长的机会。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所面临的问题就是要不要限制或者牺牲自己的发展权?这是一个摆在发展中国家面前的困境:如果坚持实现自己的发展权,则可能需要继续大量排放温室气体,这会进一步加剧全球环境的恶化;如果限制自己的排放量,则意味着减缓和限制自己的经济发展,不能充分实现自己的发展权。既然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那么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该如何保障呢?发展中国家应该为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牺牲自己的发展权吗?

弱势群体的权利

气候变化对一些弱势群体的权利也造成了很大影响,并且造成了一些新问题,有些还是法律的盲区。例如:(1)妇女的权利问题。妇女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权利的保障、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目前对许多国家来说仍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气候变化问题对妇女权利的保护问题又提出了新的挑战。因为气候变化对男性和女性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气候的变化使得一些地区的人生活更加艰难,人们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去获取食物,由此用于受教育、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时间就会相应减少。而在一个家庭中,寻找其他生存手段的任务会主要落在妇女肩上,这会进一步减少这些妇女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和能力。这对妇女自身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已有研究指出,面对来自气候变化的危险,生活在贫困中的妇女所受到的威胁最大。同时她们是确保她们的社会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的主要角色。因此,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保护妇女的全面人权是必需的。(2)环境难民的权利问题。国际难民法对难民的界定是必须符合四项基本条件:已离开他或她的原籍国;具有正当理由担心遭迫害;这种担心必须基于下列五种原因之一: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社会团体、政治见解;由于担心受迫害,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或返回该国。很显然,这其中不包括环境难民。因此在现有国际法体系中环境难民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因为现有难民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对环境难民的第一个比较权威的定义出现在1985年,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一位研究员给出的定义,指的是由于显著的危害到他们的生存和(或)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的环境破坏——自然和(或)人为导致的——而被迫暂时或永久地离开传统居住地的人们。但由于难民国际保护层面上的困难,环境难民的国际地位至今仍然是个问题。

现在的困境是:环境难民权利无法得到保护,而环境难民的数量却随着气候变化不断增加。1998年,IPCC指出气候变暖将会导致环境难民潮:一些人预计到2050年环境难民将达到1.5亿人。如此众多的环境难民问题该如何应对,这将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巨大挑战。

综上所述,气候变化问题不仅仅是环境问题,更是人权问题,特别是它会对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气候变化给国际社会带来了很多的难题,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如何实现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就是其中一个。解决这些难题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利益的不同使得人们很难达成一致。法律手段也无能为力。虽然已经有相关诉讼产生(如美洲国家人权委员会起诉美国联邦政府造成气候变暖,侵权),但法学专家指出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没有理由相信国际人权诉讼会产生理想结果。那么这些难题该怎样解决呢?国际社会该做哪些努力呢?

首先,各国际公约缔约国都应该切实履行已经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这里既包括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义务,也包括在国际环境公约中承担的义务。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国际人权法都为缔约国规定了相关义务。几乎所有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都同意帮助发展中国家保护儿童的人权。通过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许多国家也已经承担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在“没有歧视”的情况下“逐步实现”这些权利的义务。这些关于气候变化和人权的法律规定不仅是一致的,而且是互相加强的。

其次,我们应该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该率先采取行动,承担责任,可能的情况下节制自身的消费需求,尽一切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补偿和援助,因为气候变化问题更多是发达国家造成的。

再者,我们应该坚持“公平的原则”,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努力实现全球公正。在这方面国际社会应该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发展需求,必须让发展中国家有一个公平的机会实现经济增长,给他们留出合理的碳排放空间并转让降低碳排放的先进技术。最终做到全世界所有地区公民在将来有平等的排放权利。只有各方的利益都得到兼顾,国际社会才可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达成一致,共同维护一个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人类生存环境。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还是政治问题?

气候变化问题是二十一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事关人类生存和各国发展,需要国际社会携手努力、合作应对。中国充分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一向本着对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发布实施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采取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和行动,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了不懈努力和积极贡献。中国将继续采取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和行动。尽管金融危机当前,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不会动摇,行动不会松懈。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中国一向致力于推动公约和议定书的实施,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目前,国际社会正在就落实“巴厘路线图”、加强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进行谈判,以于年底举行的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取得积极成果,中国将在这一谈判进程中继续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为此,谨提出中国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落实“巴厘路线图”的有关立场。

一、原则

(一)坚持公约和议定书基本框架,严格遵循巴厘路线图授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框架和法律基础,凝聚了国际社会的共识,是落实巴厘路线图的依据和行动指南。巴厘路线图确认了加强公约和议定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的授权,一是为确保公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就减缓、适应、技术转让、资金支持等做出相应安排;二是确定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进一步量化减排指标。

(二)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要对其历史排放和当前的高人均排放负责,改变不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大幅度减少排放,同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消除贫困的过程中,采取积极的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手段。应当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消除贫困、保护气候,实现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确保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

(四)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应当同举并重。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应当予以同等重视。减缓是一项相对长期、艰巨的任务,而适应则更为现实、紧迫,对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资金和技术是实现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必不可少的手段,发达国家切实兑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持是发展中国家得以有效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根本保证。

二、目标

哥本哈根会议的目标是在进一步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方面取得积极成果,重点是就减缓、适应、技术转让、资金支持做出明确、具体的安排,一是要确定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应当承担的大幅度量化减排指标,确保未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承担可相与比较的减排承诺;二是作出有效的机制安排,以确保发达国家切实兑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持的承诺;三是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的情况下,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根据本国国情采取适当的适应和减缓行动。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

(一)共同愿景

应对气候变化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就是要加强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这一“共同愿景”应当以公约的最终目标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为指导。公约已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做出了明确规定,当务之急是落实各国应当采取的实际行动。长期合作行动的目标应当是包括可持续发展及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就减缓目标而言,作为中期目标,发达国家作为整体到2020年应在其1990年水平上至少减排40%。

(二)减缓

1、发达国家减排承诺

(1)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大幅度的、量化的“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减排义务。

(2)基于历史责任、公平原则、发展阶段的考虑,发达国家作为整体到2020年应在其1990年水平上至少减排40%,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和行动。

(3)发达国家的减排指标及相关政策、措施和行动应当满足“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要求。

(4)“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要求适用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和相应行动的履行情况及实际效果,具体程序和方法可以参考京都议定书遵约和监测机制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5)发达国家之间的减排努力要具有可比性,一是全面性,要体现在政策、措施、行动和目标等多个方面;二是性质的一致性,都应当是量化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三是强度上的相近性;四是遵约和监督核查机制的相同性。

2、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的减缓行动

(1)发展中国家适当的减缓行动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进行,要与实现发展和消除贫困的目标相协调。

(2)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减缓行动与发达国家量化的减排义务有本质的区别:一是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的减缓行动由发展中国家自主提出,有别于发达国家强制性的条约义务;二是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的减缓行动包括具体的减缓政策、行动和项目,有别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和减排指标;三是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的减缓行动要符合国情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由发展中国家自主决定开展行动的优先领域;四是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的减缓行动以发达国家提供“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为条件。

(3)为发展中国家的减缓行动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支持,是发达国家政府在公约下承担的义务,发达国家的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不应推卸责任。

(4)可以通过建立适当的机制,对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减缓行动和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进行匹配。发展中国家提出具体的减缓行动和项目以及所需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发达国家通过公约下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机制提供“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

(5)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减缓行动提供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所产生的减排量不能用于抵消发达国家所承担的量化减排指标。

(6)“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要求仅适用于获得“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支持的相关行动。

3、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排放

(1)在制定技术方法和激励政策等方面同等对待发展中国家减少毁林、森林退化导致的碳排放,以及通过森林保护、森林可持续管理和森林面积变化增加碳汇。

(2)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森林退化导致的碳排放,以及通过森林保护、森林可持续管理和森林面积变化增加碳汇的行动,是推进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部分,不能用来抵消发达国家减排承诺目标,也不能成为引入发展中国家减排义务的手段。

(3)发达国家有义务根据公约相关条款提供充足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以使发展中国家能够自愿实施减少毁林、森林退化导致的碳排放,以及通过森林保护、森林可持续管理和森林面积变化增加碳汇的行动。

(三)适应

1、适应的机制框架。要建立综合的适应机构,以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提供支持。

2、建立附属机构。在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适应气候变化国际行动并支持发展中国家采取适应气候变化的行动。建立适应气候变化区域中心。

3、在公约下建立新的“适应基金”。基金将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主要用途包括:(a)加强能力建设,包括数据收集和脆弱性评估;(b)涵盖制定国家适应行动计划的所有成本;(c)实施适应行动、项目和规划;(d)实施风险管理和减少风险战略;(e)通过经济多样化增强适应能力;(f)促进适应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g)促进气候变化相关的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提高。

4、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该机制用于监督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并评估所提供支持是否充足。

(四)技术开发和转让

1、机构设置。技术开发和转让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具有关键性作用,当务之急是建立相应的机制安排,以具体落实发达国家在公约下所承担的相关义务。

2、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下设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附属机构。在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国际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活动,包括:(a)制定和实施重要气候友好技术的联合研发计划;(b)评估技术需求;(c)提供可转让的技术清单;(d)确定技术转让中的障碍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e)确定推动技术转让的激励措施;(f)管理技术信息及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活动;(g)处理知识产权相关问题;(h)加强能力建设;(i)进行绩效监测和评估。

3、建立多边技术获取基金。该基金主要来源于发达国家公共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

4、绩效评估与监督。定期对技术转让的进展,包括范围、规模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资金支持

1、机构设置。为有效运作公约下的资金机制,要分别设立适应基金、减缓基金、多边技术获取基金和能力建设基金。资金机制的管理应接受公约缔约方大会统一指导,体现公平性、透明性和有效性原则,确保资金易于获取且管理成本较低。

2、资金来源。发达国家缔约方政府有义务提供新的、额外的、充足的和可预期的资金。私营部门和碳市场资金资源可作为发达国家缔约方资金的有益补充。

3、资金比例。发达国家缔约方每年应至少拿出其GDP一定比例(如0.5-1%)的资金用于给上述基金提供资金支持。

四、关于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进一步量化减排指标

(一)紧扣谈判授权。根据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1/CMP.1),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应当就发达国家在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进一步量化减排指标达成协议,并通过议定书附件B修正案的方式加以确定。

(二)议定书是长期有效的条约。为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议定书确立了发达国家率先减排的模式,是实施公约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议定书确定了发达国家2008至2012年第一承诺期量化减排指标,并就确定发达国家在后续承诺期的减排指标作出了安排。议定书是一项长期有效的法律文件,并不因第一承诺期的结束而失效。确定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进一步减排指标的工作组授权简单明确,就是要通过修改附件B确定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的减排指标,绝非全面修改议定书。

(三)议定书工作组是双轨制的重要一轨。议定书工作组是落实“巴厘路线图”双轨谈判机制的重要一轨,应尽快完成谈判任务,确保议定书第一、第二承诺期不出现空档。只有明确了议定书发达国家缔约方的进一步减排指标后,才能为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下非议定书发达国家缔约方确定可比的减排指标。否则,发达国家减排义务之间的可比性就无从谈起。工作组能否如期确定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的减排指标,直接关系到哥本哈根会议能否取得成功。

(四)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减排指标。发达国家作为整体到2020年应在其1990年水平上至少减排40%。

西方国家和中国在减排问题上有什么不同的认识

气候变化从生态角度来讲是属于环境问题,但是在当今这样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它却不仅仅是一个环境问题,而是一个国际政治问题。

哥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于2009年12月7日—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12月7日起,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们在哥本哈根召开联合国气候会议,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毫无疑问,对地球今后的气候变化走向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是一次被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会议。

我们必须得注意到一个“全球”的字眼,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列席会议,希望达成共识,共同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首先它涉及到了国家这个层面,即主权国家是当然的国际政治行为体,其次,涉及到了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合作,再次,在整个会议运作进行的程序都以国际关系的多项原则为准绳。我想从这三个层面就已经能够说明它不仅是环境问题,同时是个重大的国际政治问题。

就像本杰明·迪斯雷利说的“没有永恒的朋友,也没有永恒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关于大会的争论点也就处于此原因,更过都不愿意接受别国强加给自己的减排量。认为这样是对他们主权的侵犯,对他们话语权的无视。

基于气候的起点,竟然牵扯了国家制度,意识形态等等问题,无疑是将这一环境问题上升到了更高的政治层面。

美国人很“精明”,对于《京都议定书》老布什拒绝了他,克林顿接受了它,而小布什却又废除了它,理由是二氧化碳导致气候变暖,但却并无科学依据。而两年以后的今天,在哥本哈根,美国人又扬起了嘴角,向71国集团和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发起了挑战。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将工业场地全部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不但不承担责任,现在反而用自己造成的后果来给别人施压,完全是反人道主义的做法。

美国人还要给中国人制定减排标准,但是我们不答应,可爱的总理说了我们绝不接受任何国家任何组织强加给我们的减排标准,中国人会根据中国人自己的情况制定,给全世界人民一个满意的回复。

就这一问题涉及到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富裕国家,贫穷国家等各种利益主体的博弈问题,其政治属性是显而易见的。

从哥本哈根会议看西方大国的“气候霸权主义”

作者:叶三梅

摘要:《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排行动作出了安排,但没有就2012年后的全球减排行动、资金技术支持等方面达成具体共识。这表明,当今的气候问题不是单纯的气候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历史气候、政治气候、道德气候、责任气候问题,其核心是经济利益和发展利益问题,其本质是气候霸权主义与反气候霸权主义的问题。

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通过了《哥本哈根协议》,它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排行动作出了安排,但大会并没有就2012年后的全球减排行动、资金技术支持等方面达成具体共识。这表明,当今的气候问题不是单纯的气候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历史气候、政治气候、道德气候、责任气候问题,核心是经济利益和发展利益问题,本质是气候霸权主义与反气候霸权主义的问题。

  一、“气候霸权主义”的内涵及其表现

所谓“气候霸权主义”是指少数发达国家试图利用气候这一问题来打击对手、遏制对手,限制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大国的发展,同时不顾自身应负的责任,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继续维护自身在新形势下的全球霸权地位。西方大国的“气候霸权主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以保护环境为名,实施环境贸易壁垒

  环境贸易壁垒是指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以可持续发展与生态保护为由,通过制定环境标准和法规,对可能形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一些国际贸易活动加以管制,从而对国际贸易形成障碍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

  当今,实施环境贸易壁垒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有五种形式。第一,绿色关税。又称环境进口附加税,指一些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由,对一些污染和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除征收一般关税外,再加征环境税。其中的碳关税是当今不少发达国家正准备使用的一种新型关税,主要对进口的高耗能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征收碳关税,法案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第二,绿色技术标准。即以保护环境的名义,通过立法手段制定苛刻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进口。如欧盟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系统,要求进入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的处理阶段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目前,欧盟已经形成了包括300多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欧盟指令和10万多个技术标准的双重结构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管理体系,内容涉及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及认证制度以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贮藏等各个环节。欧盟也因此成为世界上运用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最频繁和最严格的地区之一。 [1]第三,市场准入制度。一般是以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环境、方法、过程等不符合本国环境要求为理由,强行禁止某些产品进入其市场。第四,绿色环境标志。这是一种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绿色”图形,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伤害。目前,主要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环境标志制度,并趋向于协调一致,相互承认。另外,还有环境许可证制度、环境配额等其他制度。

  2.以危害经济为名,规避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既有原则性规范——1992年的《公约》,又有具体行动规范——1997年的《议定书》和2007年的《巴厘路线图》,但发达国家在减排、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等方面,大多未能兑现承诺或履行义务。

  美国拒签《议定书》。克林顿政府虽然签署了《议定书》,但从未送交参议院批准,理由是它会严重危害美国经济。布什政府宣布拒绝接受《议定书》。上任以来,一反常态,在全球到处宣讲气候变化和新能源,在国内也积极推动国会对气候问题进行立法。但对《议定书》的态度与其前任并没有实质改变,是典型的“高姿态、低承诺”。

  西方大国消极减排。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仍是经济发达的工业国。从2000年到2006年,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上升了2.3%。拒绝履行《议定书》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上升幅度非常迅猛。比如美国上升16.3%,澳大利亚上升幅度高达25.6%。 [2]按照《议定书》的规定,日本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6%,但其实际排放量在2006年反而比1990年高出6.2%。 [3]加拿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以来猛增21.3%,人均排放量仅次于澳大利亚和美国,位居世界第三。保守党政府上台后推出的中期减排目标只相当于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2%,远远低于《议定书》规定的6%的目标。 [4]在哥本哈根会议上,美国承诺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17%。据专家推算,这一目标仅相当于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4%。欧盟承诺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20%,日本承诺减排25%。

  西方大国对发展中国家没有实质性的资金援助或技术转让。《公约》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必须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移。在资金方面,发达国家在哥本哈根谈判中提出只能提供为期三年的快速启动资金,对2012年之后的资金支持不愿作出承诺。目前仅欧盟宣布了在今后三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数额,相当于全球人均两美元。在技术转让方面,发达国家也是不情愿,它们指出技术大部分属于私人所有,技术转让应以市场方式获得;技术转让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技术创新和开发等。

  3.以共负责任为名,矛头直指发展中国家

  从历史上看,气候变暖作为人类最重大的环境问题发轫于18世纪中叶的西方工业化活动,并伴随工业化在全球的发展而日趋严重。从18世纪工业革命开始到1950年,发达国家占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95%。1950年到2000年的50年中,发达国家的排放量仍占世界总排放量的77%。发达国家人均标准能源消耗量高达2.8万吨,而发展中国家只有0.5吨。 [5]  联大早在1989年就指出,“全球环境不断恶化的主要原因是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这种生产和消费方式。”因此,无论是从历史累积责任看,还是从现实责任看,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都应该自觉承担起世界减排和控制全球气温上升的首要责任和义务。但一些西方大国却转移视线,以应对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共同的责任为名,把矛头直指发展中国家。

  大肆渲染发展中国家“环境威胁论”。一些国家宣称发展中国家应该为全球气候变化的趋势承担主要责任,认为发展中国家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人炸式的增长、工业化进程的全面展开以及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大等造成了大量温室气体的产生,必须采取措施制止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趋势。

  要求发展中国家制定硬性减排目标。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不愿承诺减排的同时,却要求发展中国家的减排目标应该受到国际监督,做到“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并把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承诺作为他们减排承诺的一个前提。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必须制订强制的减排指标,只有当其他国家一起行动时,欧盟才愿意将中期减排目标提高到30%。” [6]美国更是把自己与中国“捆绑打包”,指出“如果让美国人做得更多,就应该让中国做得更多”,甚至认为如果中、印等排放大国没有进入量化减排承诺的框架,发达国家的减排政策所实现的环境效益就会被发展中国家新增的排放所抵消。

  利用种种手段限制新兴大国获得资金和技术支持。美国气候变化问题特使托德[DK]·斯特恩放言:“我不认为能看到公共资金,特别是来自美国的公共资金能流向中国。”英国媒体断章取义地解读中国的立场,《金融时报》2009年12月14日发表以“中国减排不需要发达国家资助”为标题的文章,指出中国外交部副部长何亚非的讲话表明“中国暗示,已经放弃了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来抗击气候变化的要求,这是哥本哈根气候谈判大会主要参与国之一首次作出明显让步”。

  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定为哥本哈根会议未达到预期目标的替罪羊。英国气候变化大臣米利班德指责中国“劫持”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谈判进程。西班牙环境部长艾尔娜[DK]·艾斯皮诺萨将气候谈判未达成实质性协议归咎于委内瑞拉和玻利维亚,认为这两国出于对自己国家石油和天然气产业利益的考量,反对大会达成实质性协议。

  二、“气候霸权主义”的实质

 西方大国在哥本哈根会议等国际气候谈判中所体现的“气候霸权主义”,是西方国家一贯的霸权立场的总体现。其实质在于:

  1.经济上实行新贸易保护主义

  近年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不平衡十分明显。2007年,发达经济体经济仅增长2.7%,其中美国增长2.2%;而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经济增长8%,其中中国和印度分别增长11.9%和9.3%。 [7]而自2007年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变为蔓延到世界各国的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出现了更加严重的下滑,美国经济出现了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衰退。同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不断高速增长,因而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出现了大量顺差。面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的迅速崛起和在国际贸易领域竞争能力的不断增强,处于经济低谷的发达国家为了保持自己在国际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将贸易保护主义作为一种救济策略又重新提起。

  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保护主义,因具有以下特点而受到发达国家的青睐。第一,保护名义的合理性。环境贸易壁垒的目的在于削弱他国产品竞争力,阻碍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从而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但它是以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命健康为名,客观上又顺应了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潮流,迎合了绿色消费的浪潮,可谓是“一箭双雕”,自然被发达国家所利用。第二,保护形式的合法性和保护方式的隐蔽性。环境贸易壁垒的实施与现行WTO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并无矛盾。相反,它们所标榜的某些目标和弘扬的某种精神恰恰是WTO所倡导的。如在贸易活动中注重环境保护、重视国际贸易活动与人类社会健康及其可持续发展问题之间的关系等,因而要对它们进行属性分析和定位很困难。第三,保护对象的广泛性。西方发达国家既利用环境贸易壁垒保护陷入结构性危机的产业部门,以保护西方发达国家在传统贸易产品上日益衰退的国际竞争力,又用它来保护尖端技术行业,以保护它们在未来的世界市场上取得主动地位和提高综合国力。第四,保护标准的多重性。贸易和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致使各国在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标准方面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各国的市场准入标准形形色色。同时,西方大国不断调整和提升技术门槛,技术要求趋严、趋新、趋多,往往使发展中国家难以适应。第五,保护措施的歧视性。环境贸易壁垒对国内产品与国外产品实行双重标准,违背WTO的非歧视性原则。第六,保护行动的连锁性。通常,一个或几个发达国家对某种产品或某项贸易实施环境贸易壁垒,会引起其他一些国家的连锁反应,纷纷效仿采取相同或相近的限制措施,最终形成恶性循环。这种多米诺骨牌效应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外贸出口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其造成的损失往往是灾难性的。2008年,由于各国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给全球带来了7280亿美元的直接贸易损失。 [8]

  2.政治上继续维护自身的霸权地位?  气候问题现在是世界上公认的全球性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到人类的命运。在此背景之下,一些发达国家就试图借“拯救人类共同家园”这一道德高地,使自己成为全球致力于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领袖,掌握“话语权”,即掌握与低碳、减排、绿色、环保等方面相关的新国际规则指挥权、支配权、定价权,继续维护发达国家在后京都时代的全球霸权地位。

  西方大国试图牢牢掌握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话语权。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不甘接受“体制内”的国际气候规制的束缚,又不愿轻易放弃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话语权。为此,布什政府虽然退出《议定书》,但继续参加京都回合以后的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同时,美国试图在“体制外”寻求新的解决途径。美国先后联合其他国家发起了“氢能经济国际伙伴计划”、“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新伙伴计划”等气候变化合作机制。在其推动下,世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也已分别设立55亿美元和2亿美元的气候基金,总量超过了“体制内”的资金。另外,八国峰会、APEC会议、欧盟首脑会议、亚欧会议等都将气候变化纳入了议事日程。发达国家这一系列的“体制外”动作,就是为了与“体制内”的规制相抗衡,抢夺应对气候变化的话语权和领导权。最为露骨的是在哥本哈根会议谈判期间,以美、英、丹麦等国为首的国家竟抛出了所谓“丹麦文本”,试图废除《议定书》,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变为“共同的责任原则”,以重新确立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国际气候谈判框架和原则。

  西方大国努力维护后京都时代的国际竞争力。以美国为例,2001年退出《议定书》,目的之一就是不想自损其石化能源霸权。美国现任政府内外政策的重心之所以向低碳和气候变化倾斜,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打压伊朗和委内瑞拉等能源生产国。二是把气候变化和美国竞争力联系起来,强调通过新技术领先世界,通过低碳提升国际形象和地位。美国已经意识到,以IT、微电子业为核心的上一轮经济增长已经难以为继,寻找下一轮经济增长点迫在眉睫。世界经济历经工业化、信息化之后,正在走向“低碳化”。如果美国能在低碳经济领域成为世界领头羊,那么美国仍将能够在未来很多年继续稳坐世界“老大”的宝座。 [9]

  3.意识形态上制约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大国的发展

  气候谈判问题不只是环境问题,其核心是发展权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尽管发达国家阵营内部存在分歧和矛盾,但它们在如何维系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鸿沟、限制新兴大国崛起等方面存在着共同利益。于是,如何限制新兴发展中大国的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增长,便成为发达国家共同思考的问题。为此,它们实行了两手策略:一方面积极宣传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的罪魁祸首”、“环境威胁的主要来源地”的形象,占据道德高地,并趁机向发展中大国施压;另一方面又高调赞扬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成就和减排适应能力,并趁机向发展中大国提出高要求。

  发达国家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现状。一方面,中、印等新兴大国正处于大规模、高速度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之中,碳的高密度排放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另一方面,在现阶段全球产业分工体系中,中、印等新兴大国的产业仍处于低端位置,在产业技术含量、附加值和竞争力等方面均与发达国家有较大落差。在新一轮国际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它们承接了相当一部分发达国家转移的劳动和资本密集型、高消耗、高污染的产业,出口的商品也相当一部分为高能耗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商品。同时,这些国家的人口仍在增长,基础设施建设尚待完善,人民生活水平仍需提升,碳排放量势必还会增加。在这种背景下,发达国家实施环境贸易壁垒的指向性和目的就十分明显。

  挑拨、分化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米利班德指责中方“劫持”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谈判进程,其目的就是挑拨中国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关系。还有媒体报道,哥本哈根协议案文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基础四国”与美国私下达成提交给大会的,没有征求其他国家,特别是小岛国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意见,缺少透明度,这种评论与实际大相径庭,其用意不言自明。更有甚者,美国气候谈判特使还莫名其妙地提出针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所谓“中美共治”,实际上是为拒绝向中国提供气候资金援助寻找借口,同时要求中国承担与其发展水平不相称的减排义务,割断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另外,由发达国家倡导的公约外资金的规模远远大于公约内资金,这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加剧了发展中国家阵营的分裂。

  无视发展中国家为解决气候变化所作的努力和让步。以中国为例,我国是最早把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的发展中国家,是《公约》和《议定书》的缔约国和推动者。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把建设生态文明、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工业化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保护环境的具体行动。近几年来,发布了《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规定了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提高森林覆盖率和可再生能源比重等有约束力的国家指标。2008年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通过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2009年11月,中国政府宣布,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减少40%—45%。另外,其他主要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印尼等十国也发布了自愿减排承诺。

  漠视发展中国家在适应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困难和合理要求。据欧盟估计,到2020年,发展中国家用于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所需要的资金数目将达到每年1000亿欧元。目前,发达国家提供资金的多边渠道有四个:全球环境基金、气候变化特别基金、最不发达国家基金和适应基金。截止2004年7月,全球环境基金提供的资金只有18多亿美元,协同融资95多亿美元。适应基金直到2008年12月的波兹南会议才启动。另外两个基金的供资数量很少。这样规模的资金远远满足不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求。同时,现有的体制内资金机制还存在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对援助资金使用方向的规定过于严格,受援国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没有主导权,很难将得到的援助资金用于发展中国家真正急需的领域。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复杂,操作不够透明,使得发展中国家为拿到少量的钱却要付出更大的成本。

  三、切实行动起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在气候问题上,我们在认识到西方大国实施“气候霸权主义”的同时,也应正视当前国际社会已达成的共识:以气候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已成为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重大的环境发展问题,应对气候变暖已成为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全人类最紧迫的任务。因此,中国既要反对西方大国的“气候霸权主义”,又要积极参与到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中去,实现应对气候变暖和自身发展的“双赢”。

  1.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维护共同利益

  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虽然中国同其他发展中国家因种种原因观点不尽相同,但在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这方面立场完全一致。为此,中国特别要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坚持《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主渠道地位,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体制外”是“体制内”的补充的基本态度,促使发达国家继续率先减排,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移。坚决反对从狭隘的环境定义出发推行贸易保护主义,要求WTO在制定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协议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争取差别和优惠待遇。坚持主张将关税问题与气候变化问题分开,即“关税归关税,减排归减排”。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我们应坚持“G77+中国”的模式,以“G77+中国”形式提出立场文件或决议草案,增强谈判能力,提高谈判地位,使气候谈判朝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发展。我们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机制保持同发展中国家的沟通和协调,求同存异,在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的同时,兼顾最贫穷国家、非洲国家和一些小岛国家的特殊利益诉求,击破西方大国蓄意挑拨、分化发展中国家的企图,夯实发展中国家阵营的基石。我们应将南南合作内容纳入气候变化行动框架,实行绿色马歇尔计划,支持发展中国家开发低碳经济,尽己所能地给予发展中国家资金方面的援助,增大对发展中国家气候友善适用技术的出口,塑造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2.积极推进国际谈判和协商,寻求规则制定权

  目前,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规则和协议,但在许多领域仍是无章可循,亟需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国际气候法律秩序。首先,中国要坚持自己的一贯立场:主张多边气候谈判以联合国为主,在联合国所确定的框架之内进行;在国际气候谈判中,要毫不犹豫地占据道德高地,以“问题解决者”而非“麻烦制造者”的姿态介入;要充分利用西方大国的矛盾来化解自身压力;既要防止近期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受到严格约束与限制,又要确保中长期国家的崛起能够得到国际气候法律秩序的支持。

要在国际气候法律秩序构建中争取“话语权”,掌握“游戏规则”的主动权和制定权,努力成为构建气候保护法律新秩序的领导者之一。其次,中国应加强在应对气候问题上的国际双边谈判和合作,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的合作,为国内发展低碳经济寻求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3.完善国内立法和政策体系,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我们应深知自身的义务和责任,积极主动地发展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化。我们应按照世贸组织相关法规和协议,建立和完善国内环保贸易法律体制。努力培养既懂得世贸程序和法律规则、又了解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知识,还擅长国际谈判的人才,减少气候问题上的国际摩擦,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制订国家战略层面的低碳经济发展体系,制订低碳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将单位GDP碳排放强度指标下降纳入考核体系之中。提高企业环保意识,促使企业在加强创新和提升技术含量方面下工夫。优化国内产业结构,促进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发展,提高服务业在生产结构和就业结构中的比重,实现国民经济低碳化、社会消费低碳化,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和谐世界作出我们的贡献。

注释:

  [1] 李兵、杨秀清、林桂军《当前欧盟对华贸易保护主义根源的经济与政治分析》,载于《国际贸易》2009年第2期。

  [2] 驻法国使馆经商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有增无减》,参见广西节能网2007年11月28日。

  [3] 徐可《工业国温室气体排放最新数据公布》,参见财经网2009年11月18日。

  [4] 《哈珀称加拿大不会大幅提高中期减排目标》,参见中国广播网2009年12月1日。

  [5] M.Zebich?Knos,“Global Environmental Conflict in Post?Cold War Era:Linkage to an Extend Security Paradigm”,in Peace and Conflict Studies,Vol.5,No.1,p.54.

  [6] 《气候峰会未达成预期结果 欧洲负有不可推却责任》,参见中国网2009年12月21日。

  [7] 刘洪《世界经济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参见人民网2008年8月25日。

  [8] 马海敏《2009年的新危机:贸易保护主义》,载于《金融博览》2009年第3期。

  [9] 李静云《“碳关税”重压下的中国战略》,载于《环境经济》2009年第9期。  ?(作者单位:池州学院政法管理系)